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范瑾瑜)
协议离婚时,约定父亲不承担抚养费。五年后,孩子诉至法院主张抚养费人民法院是否支持?一起来看看汉寿法院的这起案例。
2012年4月18日,江某某与冷某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9月16日生一女江某甲、2015年8月10日生一子江某乙。2019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子一女由女方抚养监护,男方不愿出抚养费,女方自愿放弃抚养费。
期间,子女患病,冷某承担了部分相关医疗费。现子女自入学以来,因学习、生活费用增加及江某某被辞退收入减少等为由,江某某以儿子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冷某支付此前欠下的抚养费120 000元,后续抚养费按每人每月1000元支付直至18岁,已支付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发票每人承担一半。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体到本案而言,父母离婚时协商冷某不承担抚养费,该协商具有法律效力。离婚二年后,儿子亦入校就读,女儿已近十岁,教育、生活开支较离婚时更大,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冷某从2021年起承担二人抚养费确有必要,考虑冷某收入、子女二人在接受义务制教育年龄阶段、疾病治疗有城镇居民医保等情形,冷某分别对子女二人每人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正当合理。
在义务制教育之外的学习开支,如果不是冷某同意下进行,子女二人的直接抚养人应自行承担。已承担的医疗费,一案不再处理,以后如果因意外或重大疾病产生医疗费需要时,可以另行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2021年11月27日至2025年11月27日的抚养费96000元,自2025年11月28日起每半年按每人每月1000元向江某甲、江某乙给付抚养费,分别给付至两人满18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
签订离婚协议时仅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约定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法律上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该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若双方就子女的抚养费约定一方不需要承担,抚养方的抚养能力又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则实际侵犯了子女的权利。子女起诉要求另一方父母支付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方的情况较离婚时发生较大变化,抚养方举证证明其生活已存在明显困难,则子女向非直接抚养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应予支持。
责编: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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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